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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8日,裁判文书网发表包头农商银行前职工职务侵占、违法放贷案一审判定。1

判定书显现,被告人王某军,男,1975年8月17日出世,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包头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明信用社建设路分社主任。1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至7月期间,时任包头市乡村商业银行前明信用社建设路分社主任的被告人王某军,找来贺某等16人,由王某军供给虚伪购销合同并由其自己进行批阅,从所任职分社借款合计440万元。借款批阅发放后,王某军将440万元用于偿还其个人债款。后经银行屡次催要,王某军均不偿还。1

在上述期间,王某军还违背国家规定发放借款合计1080万元,案发后,部分借款已偿还。1

判定书指出,包头市乡村商业银行归于依法建立的金融机构。王某军违法放贷时的明信用社建设路分社的43家信用社均为包头农商银行分支机构,2014年原包头市市郊乡村信用联社及其辖内的乡村信用社停止,债权债款转为包头乡村商业银行债权债款。1

法院以为,被告人王某军作为包头农商银行前明信用社建设路分社主任,使用批阅借款的职务便当,选用假借别人名义借款的方法,将银行借款440万元不合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王某军在批阅发放借款过程中违背国家规定,明知借款材料虚伪或未仔细检查借款材料,发放借款合计108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借款罪。1

包头青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定,被告人王某军犯职务侵占罪、犯违法发放借款罪,数罪并罚决议履行有期徒刑7年半,并处罚金5万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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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3-06-05 05:0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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